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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对待员工迟到的处理方法看企业管理的契约思想

【发稿时间 :2013-12-25 阅读次数: 】

从对待员工迟到的处理方法看企业管理的契约思想
张家骅 上海瑞仕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
每个企业都有一套规章,诸如员工手册、绩效考评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等等。培训中,一次培训中,有学员问:“有员工迟到,按公司考勤规章,便是扣钱;但没多久,发现有员工把迟到扣钱不当回事了。甚至事先不告假,便不来上班;打电话追问,说是家里有事请假,领导你直接扣钱就是了。遇上这样的员工,怎么办?”
是啊。公司都有考勤制度,如果可以用钱来解决,那么制度成了什么?
因曾为一家德企培训时,其人力资源经理介绍过一个案例,便分享给了学员们:
曾经有过个从德国派来中国的华人总经理,Wolfgang,姓曾;80年代初去德国硕博连读,并在这家企业的研发部门从工程师干到总监,也在生产部门任过高管。
刚见到曾总时,觉得他尽管在德国近二十年,但毕竟是从中国出去的,应该与我们的想法差不多,但一件与员工迟到扣钱有关的事,使我与我的小伙伴们惊呆了。
这天,我桌子上的电话响了,是曾总的,告诉我说他不太明白工资表上的一些内容,让我去趟他办公室。
进他办公室走过去站其身边,曾总指着一栏问,“请告诉我为什么我们支付员工的工资有扣款一项?”我原本以为自己粗心算错了某个数据被老总发现了,心里还一直敲着小鼓,一听这问题便顿感轻松。
“曾总,是这样,根据公司规定,员工上班迟到是要被罚款的;按迟到的时间不同则罚款的金额不同,迟到时间越长则罚的也越多,迟到超过半小时就按缺勤半天计算。”谈起规章,我是对答如流。
意外地,我发现曾总常有的微笑不见了。可我执行的是规定啊,正常极了,不是嘛?
“琳达,我读过公司的员工手册,并没有发现关于迟到罚款的条款,我们与员工的合约里也没有这样的条款。”
“曾总,这是中国公司自己制订的考勤制度。”
老板的脸色越发严厉了,甚至有了一丝愤怒。
“不!”他进步了嗓门儿。“难道,总部授权给中国公司自己做规章制度了吗?我在公司十几年了,包括德国,没有一家分公司得到过这样的授权!”
猛地一下,我有些晕了。制定个这样的规定还要总部授权?这样的制度难道不是为了有效治理公司吗?什么时候听说订个制度还要报告德国总部?大中华区的各个国家的公司都有这样那样的规章制度,有几条是上了总部员工手册的?
“曾总,您听我解释下。”“不,我不听。我们中国公司超越了权限,没有权利发布任何规定,除了总部的规定以外!”
“好吧。那您以为应该怎么办?发布这个制度也是前任总经理批准的。”
“立即废止。请你回去后清查一下是否还有其它的规章制度,凡是不在员工手册之内的,请列出清单,我签字通知中国公司立即停止这种违规行为,取消执行!薪水标准是我们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契约,怎么可以随便扣钱?!你违法了知道吗?!”
这样上纲上线啊,居然还违法了!这是在中国,不是德国!小题大做,不可理喻!拿起工资册,我便回办公室,正改着工资表,电话又响了。
“琳达!”“什么事,曾总?”“你说的员工迟到现象,公司是不能接受的,我们要制止这种事情的发生!”
嗬,你不是不让罚款吗?那么,他迟到既成事实,我怎么制止?用什么制止?怎样让他能不再迟到?!似笑非笑地在电话里回应着他,“哦,这的确是个问题!曾总,您有什么好建议能让员工不迟到呢?”我甚至有一些幸灾乐祸的感觉。 “琳达,让我想想。我会给你一个解决方案的。”放下电话,和助理面对面坏笑了一番。
临近下班时了,邮箱里有一封来自他的邮件,点开便见下文:
“嗨,琳达!我想了一下午,有个解决的建议给你:
1. 员工初次迟到,由他的直接主管和他谈话,了解迟到原因,假如是可以理解的客观原因而非员工主观原因,那就请他计算出从他的住址到公司至少需要的路程时间,包括那些可能导致他发生迟到的情形在内,以确保该员工不再发生迟到;
2. 员工再次迟到,由其所在部门的经理与他谈话,再听其陈述理由。若属借口,应严厉指出已经不存在可迟到的因素。若属意外,可给予善意提醒;
3. 员工第三次迟到,由你与他谈话,指出他的行为已经违约,给予口头警告;
4. 员工第四次迟到,由我与他谈话,给予最后一次改正机会,并通知他没有机会再一次迟到;
5. 员工第五次迟到,表明他已经无可救药,直接到你那里,解除雇用合约。
祝好。
Wolfgang
哦,我的天!我亲爱的曾总,您快让我昏厥了!您愿意饶了我们吗?哦,亲爱的员工同道们,请你们万不可再次迟到,否则,多少个谈话等着你,你不惧怕么?估计你们的上司比你们还要害怕呢!正哭笑不得间,老板又来了第二封邮件。
“亲爱的琳达:
你作为人事经理,应该了解公司承诺给员工的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。你没有权力扣罚员工受法律保护的劳动报酬。并且你也不能违规代表公司错误地行使你的权力,你的错误行为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损害,会造成公司在法律上的违法风险。
此外,你应该理解员工迟到有两种可能。
第一,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他们意外迟到,这是可以谅解的,不应该扣罚他们的工资,我们不是不讲理的公司,公司的价值观是尊重员工。这,你应该知道。
第二,迟到是员工的刻意行为。这意味着员工没有履行他们的职责,违反了合约承诺。这时公司必须向他指出,并且记录在案,给予警告。
你应该明白的是,公司与员工的合约是需要严格遵守并受法律保护的。双方的承诺通过约定的条款得以确定。员工同意这样的工作时间,就是一个承诺,不应该迟到,这是不可以讨论和原谅的。
假如员工迟到就扣罚工资,意味着他们可以用钱买回其工作时间;那么,是否合约规定的双方承诺都可以用钱做交易呢?约定的事情就不可以改变,这是原则!假如你不能正确地理解并按照公司要求的方式工作,那么,你就是失职。
最良好的祝愿!
Wolfgang
或许,这是中西方文化和理念的一个小冲突,还或许,这还仅仅是不同思维方式的一个差别?
一句话点评:现代化企业管理理念中的规章制度是公司与员工的契约精神体现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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